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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新增生产地址(判定为微小变更)后,在国家局系统中更新生产地址信息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对于被判定为微小变更的生产场地变更(特别是“同一药品生产企业内变更生产场地”且不涉及中等及以上关联变更的情形),其管理流程相对简化。需要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业务应用系统”中提交申请以更新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上的生产地址信息。所需提交的核心资料如下:
- 备案申请表:按批准文号填写,重点确保“药品名称、规格、批准文号、上市许可持有人及地址、生产企业及地址、备案内容”等信息的准确性,这些信息将直接用于公示。
- 证明性文件:
- 《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变更记录页:证明新生产地址(302地址)已合法载入许可证。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情况说明:说明变更的原因、具体情况及必要性。
- 变更研究情况报告:根据《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等文件,对于微小变更,您需要完成相应的变更研究和必要的验证。您可以将相关变更研究情况在年度报告中报告,但在提交本次备案申请时,通常需要在申请表中或附件中简要说明已按要求完成研究验证。
- 其他可能需要的文件(根据地方局要求):
- 生产场地未发生实际变更的证明(如仅变更名称)。
- 涉及委托生产的,需提供委托生产质量协议等。
- 修订后的药品说明书、标签样稿(若涉及)。
问题2:该申请是否属于容缺变更?后续还需提交什么资料?
不属于容缺变更。
- 容缺变更是指因特殊原因(如市政规划调整、企业整体搬迁) 暂无法完成变更研究,但企业已具备新场地生产资质(《药品生产许可证》有相应范围)时,经承诺后续补充研究后,可先行获批更新生产地址信息的特殊程序。
- 已判定为“微小变更”,并提及“新增302生产地址”。这通常意味着已经或计划完成相关变更研究。容缺变更适用于“因客观原因暂未完成研究”的特定场景,与常规的已完成研究的变更备案(包括微小变更备案)是两条路径。应属于常规的备案类变更。
问题3:资料以什么方式提交?
资料提交采用 “在线电子提交 + 书面资料递交” 相结合的方式。
在线电子提交:
- 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业务应用系统” 在线填报并提交备案申请及相关电子资料。
- 电子申报资料应按照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发布的《药品注册申报资料格式体例与整理规范》等要求进行准备和格式整理。
书面资料递交:
- 在完成在线提交后,需同时向持有人所在地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中心递交一套完整的、与电子内容一致的书面申请资料。
- 省局受理中心会对资料进行签收和形式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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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应该按照中等,省局申报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