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项目不同区域生产,不同区域申报
QA注册申报

丁老师&各位老师:

生物药,新药,抗肿瘤药品,临床阶段:

比如我们的一个项目是中美报IND,但是其中中国权益卖给一家公司(B公司),我们自己持美国的权益(A公司)。

我们作为主题已经申报了IND(中美),已经做了临床1期。 那么接下来技术转移到B公司之后,B公司准备自己生产关键临床试验的样品,A公司准备委托原CDMO或其他CDMO生产关键临床样品。问题来了:

1、B公司是否需要重新申请IND?我的理解需要,B公司作为主体。 这种如果只是通过商业合同会很麻烦。

2、接下来B公司与A公司由于生产的临床试验生产基地不一样(辅料,原材料,耗材,设备等供应商也会不一样的),那么双方是否可以共享临床试验数据? 申报地也不一样吧?人种也不一样呢吧? 那么B公司是否只需在接下来的关键临床试验(抗肿瘤药品,一般2b期就到关键临床了),增加几例试验就可了?

3、A公司还计划进行欧洲申报,那么是否可以使用之前美国的临床试验数据?

4、 接下来欧洲的权益准备再卖给C公司,那么C公司是否还需要申报IND?而且也需要进行技术转移。 供应商等也会不一样。

2025-10-21 17:38 匿名     
1个回答

不是丁老师,试着回答一下。

1. 以A公司在各监管地区的首次IND申报分别为起点,随着权益转让引起的场地变更,在各地区分别递交补充申请/INDa,不需要新的IND。

2. 是共同开临床(国际多中心),还是各自开临床,取决于方案设计,但需要满足各监管区域对于人种比例及其他要求;A、B各自场地生产的样品的药学可比性是否支持共同开临床以及其中的风险,需要A、B两公司考虑清楚(如果不可比且影响到临床,按共同临床节省的临床的病例数得加回来,而且临床运营的时间也会拖长);如果共同开临床,商务条款要确定好,考虑不同地区病例人头费和招募难度差异。

3. 美国早期临床的数据,可以支持欧洲的后期CTA申请,不需要从头开始。

4. 同2,如果A在3中已经在欧洲交了IMPD,后续技术转移,按临床期间的变更开展。

5. 以上默认相同的适应症。

2025-10-22 23:46 匿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