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学验证在研发部门做, 项目双报时FDA对计算机化系统的要求
计算机化系统
项目双报,国内+美国, 方法学验证在研发做的,FDA核查时对计算机化系统的验证要求,也必须是全验证吗?各位同行是否有类似的经验?
2025-10-15 13:29 Lihli     
3个回答

我们是国内申报的经验,数据完整性基本的内容其实和GMP工厂那边是一致的,主要是真实性内容,但是设置的权限会不一样,根据研发的体系管理来匹配,比如积分参数修改、手动积分权限这些,基本都下发到实验员一个层级了。但是基础的数据、系统验证这些,和工厂的GMP实验室是一样的,做了全套验证。但是不会像GMP那边一样,再做周期性的再验证了。

2025-10-27 10:36 铅笔小旧     

确保数据可靠性是基本要求,数据真实、不肯更改、权限控制等都有管理。建议尽量按照GMP去做

2025-10-25 11:45 马大修     

方法验证在研发系统做,这个很多工厂都是这个模式;采用这个模式的话,因为研发不属于GMP体系,所以QC会对方法进行转移验证;FDA申报的时候会申报方法转移验证和方法验证。现场检查的时候如果FDA需要查看方法验证的地方,是不能拒绝的。建议,如果方法验证没有单独的设备和人员,而是和研发混在一块的话,研发的管理一定要尽量往GMP要求的方向靠近。

2025-10-16 11:25 Cor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