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阶段,贴签与包装操作申请人委托之后再次被委托的,是否可行?
QA生产管理

各位老师:

新药,生物药,临床阶段,如果临床药品的生产由申请人(A),委托B进行生产的;生产放行之后由A委托C进行临床试验管理,其中最后一部分生产(储存、贴签、包装、运输)是由C再委托D进行的,这样是否可行呢?

  据说有较多企业是这么操作的,即贴签、包装部分(这部分隶属于生产的一部分吧?)是由申请人委托之后再次被委托的。 不知道各位老师有这么实操的吗?


   至于《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那个是针对商业化的

2025-08-08 16:02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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