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一些案例:案例1 产品批间差异很大,原研厂生产的不同批次间都不能溶出曲线一致,生物等效性试验也是如此,对于此类情况,曾请教过一个国外专家,他们采取的方式就是,拿该企业的一批产品做RLD,只要一致即可。案例2 更极端的例子:目前一个国内还处在专利期的药品,专利保护并用于制剂的API晶型不稳定,在制剂和储存过程中就会转晶,而转晶后会影响溶出甚至是生物等效,原研厂同一批次的药片之间都不等效,那么即使是多批,比对的价值也不大。所以,对于变异太大的产品,还是Case by case的讨论比较恰当,定1批还是3批没有意义。 此外,对于BCS1和3的制剂,无论溶出曲线还是生物等效性试验是否有必要?都还值得商榷,FDA计划2015年推出的指南就包括此类药品可免生物等效实验。
简单从审评要求上来说,不强制要求多批,但从科学研究的角度说,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必要时采用多批会更加具有代表性。 就例子而言,再补充3点: 1,如果是5分钟(多种介质下)溶出均达到85%以上,在进行溶出度对比研究时:属于高溶解性(按BCS分类标准)的药物,一般选择原标准中溶出度检查条件进行比较即可。对于15分钟溶出不少于85%的情况,均可认为溶出一致,不计算f2因子,因此无需向原研靠拢,也无需采用多批比对; 2,通常认为,同一处方不同批次的样品,在任一取样点释放度的平均差异不超过10%,是可以接受的。除0时外,第1个时间点的变异系数不得过20%,从第2个时间点至最后1个时间点溶出结果的变异系数应小于10%。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对于任一取样点释放度的平均差异的限定不是10%,则可通过计算得出相应的f2值(临界值)。 3,.f2因子比较一般选择每个处方的12个剂量单位的测定均值来进行处理。因为不考虑参比和受试制剂批内样本间差异,所以若参比或受试制剂批内样本间差异较大时,用f2因子来评价两者溶出曲线的相似性时需要谨慎,从第2个时间点至最后1个时间点溶出结果的变异系数应小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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