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需要结合方法、限度、灵敏度等综合判定。还有这个平行样,比如双样双针,单针不符合与单样不符合,又是不同的情形。
个人理解,我们判定结果,通常就是修约后,平行样属于计算过程。
但是,在实际过程中,标准为90.0-110.0,平行样一个86.01,一个96.02,平均值91.0,总不能还判定为符合规定吧;那平行样89.98和90.45,平均值90.2,这时候又怎么判定;又比如89.98是双针平行结果,那一针89.94和一针90.02与一针89.95和一针90.01,也有差异。还有其他情形比如89.96和89.98,平均结果90.0.等等。
所以:是否判定为OOS,需要结合实际情况。
问题中的情况应该按照OOS启动调查,即便是均值符合标准。
看了前几位回答,感觉这种情况按OOS处理应该属于共识,然而对于题主在OOS和OOT之间犹豫,我觉得可以进一步讨论。
OOT是指已报告合格的检测数值,与长时期观察到的趋势或者预期结果不一致,这个“不一致”的判断,需要借助统计学工具,例如平均值±3σ。然而这不是唯一的工具,关于控制图,推荐几个材料:《GBT 27407-2010实验室质量控制-利用统计质量保证和控制图技术评价分析测量系统的性能》、《CNAS-GL39-2016-控制图 化学分析实验室内部质量控制指南—控制图的应用》、ISO 7870、ISO 11462、《PDA TR59 生产监测用统计学方法使用》。
题主所说的情况,在OOS这环节就会被纠正,并不能报告结果并进入OOT环节。前述回答中提及的“结果差异大于SOP规定(如3%)则超限值可判定为OOT”,这个知识点存疑,或许适用于特定产品,以累计足够的统计学数据,结合数据制定此规则,但通用性的统计学考虑建议参见上述规范性文件。
关于平均值的应用,在FDA OOS指南中有明确的规定,需要基于具体情况:
B. 注意事项1. 对原始样品中多个样品制备的结果进行平均
如果检验程序要求得到一系列的测定结果(旨在产生一个单一的报告结果),部分个别结果是 OOS,部分是符合质量标准的,并且所有的结果均在已知的方法差异内,合格的结果很可能并不比 OOS 结果更能代表样品的真实值。由于该原因,公司应谨慎将这些值的平均值作为 OOS 结果,即使该平均值符合质量标准。这种方法与 USP 通则中概述的原则相一致,即任何时候应用药典检测时,法定产品都应符合药典标准。因此,任何一次药典检测的实施都应该期望产生符合质量标准的结果。
2. 对同一最终样品制备的结果进行平均
如平均值部分 (4.C.1.) 中所述,在某些情况下,检测方法可能会为可变性指定适当的可接受标准,并从最终稀释的样品溶液中预先定义重复次数以获得结果。例如,HPLC 检测方法可以指定可变性的可接受标准,并且可以通过对来自同一检测瓶的多次连续重复进样的峰值响应进行平均来确定单个可报告的结果。在这些情况下,如果满足可变性的可接受标准,任何单个重复的结果本身不应导致可报告结果为 OOS。
这{{threadTextType}}正{{isAdminText}}
为帮助审核人员更快处理,请填写举报原因:
为帮助审核人员更快处理,请填写举报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