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标准中是否必须定入残留溶剂的限度进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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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药生产中,使用了第二类残留溶剂,如果连续三批检测残留溶剂的结果小于PDE的30%,是否必须定入放行的质量标准进行控制?


如果没有定入,CDE也批准的情况下。再换场地生产的时候,是否需要再重新连续检测三批?以证明去除干净。

2025-04-21 10:43 匿名     
7个回答

一般会订入,一般情况下,订入的工作量小于论述不订入的工作量。

是否订入质量标准,与检测结果是否检出,不是直接的强相关关系。

类比一下,一些项目的标准是“不得检出”,不能因为没有检出,就不订入标准。

2025-04-25 11:15 红秀     

目前需要知道cde老师基本就是宁可错杀一千不会放过一个的,基本不会放弃,即使你检测了一点都没有,除非你们有充分数据,三批基本不会被认可。

2025-04-25 10:26 暗黑使者     

对于溶剂残留,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最后两步(包括精制)的溶剂残留,基本都会要求被定入质量标准。再前面步骤用到的溶剂,需要根据多批次检测结果进行评估,如果接近于限度,那就要放进标准中,如果远小于限度(10%以下),则可以不定入质量标准。对于1类溶剂,无论在哪个步骤使用,都需要定入质量标准。

2025-04-25 09:17 齐御风     

杂质残留的问题,先看药典有没有同品种,药典有的你至少是都要有,没法不纳入。如果药典没有,这个残留其实你可以在杂质研究里面说清楚,暂时不纳入质量标准,经过多批次的检查汇总发现你们控制的比较稳定,之后会长期考察多批次结果,如果都比较稳定,可以不纳入质量标准。然后你说的这个重新生产比较的问题,其实建议是先评估,所有都要先有个自己的评估,没有也要做到自己心里有一定了解。这些变化是否会对这个杂质残留产生影响,如果没有影响,你可以做个可比性来验证,如果有可能产生影响,你这个还需要解释产生这个现象的原因,并且用更多批次的数据来证明对安全性没什么大的影响。

2025-04-24 15:03 爱生活爱雪     

根据中国药典0861残留溶剂检测法及ICH Q3C(R9),二类残留溶剂需要在质量标准中进行控制(可结合ICH和药典中具体品种标准),仅当溶剂在工艺中未使用或通过验证的工艺能完全去除(如最后一步未使用且前步骤残留经多批次数据证明稳定低于检测限),可不定入标准。这里仅连续三批检测数据可能不被接受,需要提供更多批次。

2025-04-23 16:43 Jyolo     

对于国内注册,根据《化学药物残留溶剂研究技术指导》,建议工艺过程中的二类溶剂都列入放行质量标准;

对于国际注册,更关注化学合成最后一步和精制过程中用到的溶剂,根据API中的残留情况,选择定或者不订入放行质量标准

更换场地,需要看下这个变更的类型,如果生产工艺,批量,生产设备均是一致的,进行二者生产的API质量对比就行;但是检测或者不检测,不一定说标准中有或者没有,要对自己的产品质量负责

2025-04-23 15:34 Cora     

1)需要考虑一下是原料合成路线中前面还是后面使用的,如果是前面使用,要论述到后面能清除,如果是后面使用,没检测出来也要定入质量标准的;而且用的二类溶剂了,通常需制定标准;
2)换场地后,那需要证明杂质谱一致的,不仅是证明去除干净,如果杂质谱不一致就算工艺上重大变更了
个人见解,仅供参考

2025-04-22 10:17 橙子酸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