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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已经完成了变更,应按照变更后的场地和工艺执行。
问题二:强烈不建议。既然已经确认了新场地是商业化场地,那么就应该用新场地生产III期样品。
我斗胆评价一下,大多数情况是商业化厂房没有准备好,一些申请人不得不用中试车间生产III期样品;但是,III期作为确证性临床,一定是需要有商业化厂房生产的样品的。也就是说,III期临床一共使用了2个场地的样品,那么要想临床数据支持上市申请,合并进行统计分析,其前提是证明2个场地样品的可比性。又因为这是确证性临床,简单的药学可比难以说明什么,必然需要增加临床可比性的评价。理性情况下,是不增加临床病例数,简单分组对比分析A场地药品受试者和B场地药品受试者的数据,得出可比性结论。但是如果B场地(商业化场地)给药的病例数太少,不满足统计学要求,那么可能要增加病例数,对整个临床的成本、周期影响深远。
但是,您的问题背景信息显示,新厂房已经准备好了,变更已经完成了,最最关键的是三期还没开始,你们这是标准答案啊,确证性临床前完成了重大变更。所以,你所提的问题完全是自己给自己出难题,自己画地为牢,我想不到任何理由要这么干???!!!
我猜测唯一的可能是想加快III期进度,缩短III期时间,但是小心得不偿失啊,求求你们不要这么干(真诚.jpg)
上面纯属个人意见。
1、三期临床变更(由二期临床生产方式A变更为B),变更完毕后应按B进行,除非变更申请为A变更为A或B。
2、临床试验生产场地变更在关键临床期间,应该按照变更后进行生产。
详情请参考识林:临床试验期间变更方案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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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用两个工艺,需要证明其等同性,如在III期间新增工艺,需要报补充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