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的回答做或者不做,显然都不是科学的解释。是否要做方法学验证,不是应该先考虑,是什么方法?定性还是定量,参考药典方法还是自己开发的方法?是使用供应商的方法,还是说自己开发的方法?如果是定性的,可以不需要做方法学验证。如果是定量,使用药典方法,那么首先评估药典方法是否满足起始物料的检验需求,如果能够满足,做方法学确认。如果不能满足,需要重新开发方法,那么你为了证明新方法能够满足检验需求,当然需要进行方法学验证。如果是使用供应商的方法,对方能够提供完整的方法学验证资料的前提下,你们确认方法学验证资料满足你们的需求的前提下,可以只进行方法学的确认。如果是不能满足要求,或者无法提供完整的方法学验证资料,你们就需要重新进行方法学的验证,确认方法的适用性。
需要进行必要的方法学验证,Q11 原料药开发和制造(化学实体以及生物技术/生物制品)5.2 起始原料或源物质的信息申报项下指出“申请人应当对所提出的所有起始原料或源物质进行确认,并提供合适的质量标准。”合适质量标准的建立需要对所选用的分析方法进行必要的方法学验证,检测项目和可接受标准应根据工艺认知和控制策略而定。
国内曾在80号文中对申报资料中起始物料的要求提出过明确的要求,虽然目前国家对申报资料形式要求已经实行 ICH M4 人用药品注册通用技术文档的组织 ,但技术要求可参考80号文, 2016 年 5 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 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申报资料要求( 试行) 的通告( 2016 年第 80 号) ”中指出: 对制备原料药的起始原料提出了以下明确要求:① 提供起始原料的选择依据,对终产品质量有明显影响的关键步骤均应纳入本品的生产工艺中。应根据从源头开始全程控制药品质量的要求,选择合适的起始原料,起始原料的选择应符合ICH Q11 及欧盟的相关技术要求。② 对于外购的起始原料,为避免对原料药的质量引入不可控因素,需要提供起始原料生产商出具的制备工艺,并根据相关技术指导原则、技术要求对杂质进行全面的分析和控制,明确可能对后续反应产生影响的杂质或可能引入终产品的杂质( 如无机杂质、有机杂质、有机溶剂等) 在此基础上采用适当的( 必要时经规范验证的) 分析方法进行控制,根据各杂质对后续反应及终产品质量的影响制订合理的内控标准,并提供数批外购起始原料的质检报告与相关图谱等。③ 结合原料药的制备工艺要求、起始原料生产商提供的制备工艺和控制标准制定起始原料药的内控标准,说明内控标准( 尤其是杂质限度与含量) 的制定依据。④ 对外购的关键起始原料应制定供应商审计计划,并提供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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