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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评期间申请变更持有人的,可参照CDE于2022年11月发布的法规《药品注册申请审评期间变更工作程序(试行)》
(二)药品上市许可申请审评期间的变更
1.仅发生药品注册申请人主体变更的,受让方应当向药审中心提出补充申请。该申请与药品上市许可申请关联,一并送局审批,原上市许可申请审评时限不变。药品上市许可申请审评期间药品注册申请人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的申请人承担相应责任,并保证药品注册申报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
申报资料参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 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 的公告》( 2021 年第 8 号)附件 4 整理,对应项目无相关信息的可在项下注明 不适用 并说明理由。申报资料中还需包括变更前后的药品注册申请人填写的《药品注册申请人变更确认书》(见附件)。
其中,境内生产的药品,还应当提交药品注册申请人和生产企业相应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变更记录页;境外生产的药品,还应当提交《药品注册申请人变更确认书》的生产的药品,还应当提交《药品注册申请人变更确认书》的公证、认证文书,并附中文译本。公证、认证文书,并附中文译本。
因为法规中已提到由受让方向CDE提出补充申请,且关联上市申请,一并送局审批,因此后续核查通知等事宜,都应由受让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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