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线生产系指,在药品生产中,有多个产品使用共用的厂房、设施、设备等情况。对某些特殊类别的产品,2010年修订药品GMP第四十六条已作出明确规定,即:
(二)生产特殊性质的药品,如高致敏性药品(如青霉素类)或生物制品(如卡介苗或其他用活性微生物制备而成的药品),必须采用专用和独立的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青霉素类药品产尘量大的操作区域应当保持相对负压,排至室外的废气应当经净化处理并符合要求,排风口应当远离其他空气净化系统的进风口;
(三)生产β-内酰胺结构类药品、性激素类避孕药品必须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并与其他药品生产区严格分开;
(四)生产某些激素类、细胞毒性类、高活性化学药品应当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特殊情况下,如采取特别防护措施并经过必要的验证,上述药品制剂则可通过阶段性生产方式共用同一生产设施和设备;
(五)用于上述第(二)、(三)、(四)项的空气净化系统,其排风应当经净化处理。”
对其他类别的药品,如需要共线生产,应根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工艺和预定用途等因素做具体分析。可行性评估可考虑以下因素:
(1)拟共线生产品种的特性,如:
• 产品类别(如:化学药品、中药制剂、生物制品、药用辅料)
• 毒性(如:LD50、是否具有细胞毒性、治疗窗窄)
• 活性
• 致敏性
• 溶解度
• 是否为活性微生物
• 性状(如:颜色、气味)
• 其他
(2)共线生产品种的工艺
• 最终灭菌或非最终灭菌
• 采用生物过程进行生产(生物安全性风险)
• 生产过程中所用物料的特性(如溶媒、小牛血清)
• 其他
(3)共线生产品种的预定用途
• 给药途径(如口服、外用、肌肉注射、静脉注射、鞘膜内注射等)
• 临床适应症
• 用药禁忌、配伍禁忌或联合用药
• 用药对象(如老年人、孕妇、儿童)
• 用药剂量
• 慢性病用药或长期用药(药品在体内是否蓄积并产生毒性)
• 其他
经可行性评估确定可以共线生产的,企业应列出共线生产涉及的厂房、设施、设备和品种的清单,并明确所采取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如采用阶段性生产方式、设备的清洁及其验证、生产计划的合理安排、部分风险高的工序采用专用设备或容器具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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