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规的确有要求,
无论处于哪个开发阶段,每批用于生产临床试验材料的未加工散装材料(当然也包括商业化上市销售批次)都应按照 Q5A 进行检测。
“Independent of the stage of development, each batch of unprocessed bulk material that will be used to manufacture clinical trial material should be tested as per Q5A.
”
EMA Virus safety evaluation of biotechnological investigational medicinal products Adopted guideline 20080724
2. 病毒污染控制是一个整体策略,包括原材料的控制、病毒去除能力验证以及产品的检测,甚至厂房的设计。目前认为是UPB是产品病毒污染检测的最佳位置(退一步说,要放在原液放行标准中检测也不是不行),其检测是批次放行检测一部分。
3. 从合理性上来说,需要UPB检测合格后,原液才能放行进入下一阶段。但是从实践上来说,如问题提到的,病毒检测耗时较长,通常会采用基于风险的方式,如采用快速的病毒检测方法进行检测(目前也被Q5A(R2)支持),合格后用于后续步骤。在制剂放行前,取得完整的UPB检测合格报告。
4. 既然是基于风险,那就看承担风险的是谁。如果所有上、下游和制剂的车间都是自己的或者都是在同一个CDMO下,按照3中的方式通常都没有问题。如果制剂厂家是另外一家,而且就是不同意(如果万一中招了,确实影响巨大),似乎也没有别的办法。
5. 另外顺便提一下,在前几年国内没有要求每批都进行UPB检测,有某出海的Biotech仅在同一车间生产的用于国外的批次进行了UPB病毒检测,被FDA认为有病毒污染控制有缺陷,收到了CRL。
以上,兼回应前面一个回答中关于原液放行和UPB检测关联性的疑问。
根据中国药典三部《人用重组单克隆抗体制品总论》:2.3 细胞培养和收获 每次收获后均应检测抗体含量、细菌内毒素及支原体。应根据生产过程及所用材料的特点,在合适的阶段进行常规或特定的外源病毒污染检查。除另有规定外,应对限定细胞传代次数的生产方式,采用适当的体外方法至少对3次收获物进行外源病毒检测。
根据上述药典要求:UPB检测对于临床批次和商业化批次是必须的,是生产过程控制的检测项目,属于原液质量标准的一部分。
根据GMP 2010年版关于放行的要求,所有必需的质量控制均已完成,所以原液的放行必需完成UPB的检测,也即制剂的放行需要原液先放行,即UPB完成检测合格。
- 第二百三十条 产品的放行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批准放行前,应当对每批药品进行质量评价,保证药品及其生产应当符合注册和本规范要求,并确认以下各项内容:
1.主要生产工艺和检验方法经过验证。
2.已完成所有必需的检查、检验,并综合考虑实际生产条件和生产记录。
3.所有必需的生产和质量控制均已完成并经相关主管人员签名。
4.变更已按照相关规程处理完毕,需要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变更已得到批准。
5.对变更或偏差已完成所有必要的取样、检查、检验和审核。
6.所有与该批产品有关的偏差均已有明确的解释或说明,或者已经过彻底调查和适当处理;如偏差还涉及其他批次产品,应当一并处理。
(二)药品的质量评价应当有明确的结论,如批准放行、不合格或其他决定。
(三)每批药品均应当由质量受权人签名批准放行。
(四)疫苗类制品、血液制品、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生物制品放行前还应当取得批签发合格证明。
从实际操作看,原液的UPB检测一般35-45天,周期很长,在法规允许范围内,比如原液仅是用于本厂区内制剂灌装,可以条件放行(condition release)用于制剂生产,但制剂的放行必需完成UPB检测。目前提升效率一般考虑:
1、UPB取样是在细胞收获阶段,下游生产需要5-7天时间,制剂生产2-3天,以及制剂相关检验如无菌检测需要14天,UPB真正影响放行时间约14天,建议从其他环节寻求效率。
2、根据ICH Q5R2使用新的检测方法用于病毒检测,使用基于核酸的分析方法,例如聚合酶链式反应 (PCR) 和下一代测序 (NGS),可以对起始和收获材料中的外源病毒和内源病毒提供快速和灵敏的检测,检测周期2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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