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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按照CDE-2021年发布的《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法规中的第八条:
八、变更注册标准
变更药品注册标准一般包括变更原料药及制剂注册 标准中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限度等。药品注册标准变更可能只涉及上述某一种情况的变更,也可能涉及上述多种情况的变更。
一般而言,变更原料药和制剂注册标准不应引起药品质量控制水平的降低。变更药品注册标准尚需考虑是否会影响到药品的有效期,如对标准进行了提高(例如 收紧 限度、增加检验项目 、优化检测方法等),需考 察 在原定的有效期内,药品是否符合修订后质量标准的要求。
对于随国家药品标准变更而引起的注册标准变更,可参照相关公告要求执行(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 和国药典》有关事宜的公告 。
(一)中等 变更
1、变更情况
此类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 新增检验项目。
新增检验项目应 可以更有效地控制产品质量 ,新增检测项目的方法学验证和拟定的控制限度,均应符合相关指导原则的要求 。另外,因生产工艺改变导致药学方面特性发生变化,而在标准中增加检验项目也不属于此类变更范畴。例如,原料药改用微粉化处理后,在标准中增加粒度分布检查。
(3)注册标准中文字描述的变更,此类变更不应涉及检验方法、限度等的变更。
因此增加注射剂的制剂剂型,新增细菌内毒素的检项,都应属于中等变更。
同时,需注意:
如涉及增加检验项目,需对检验方法进行方法学研究(包括方法的选择 、验证 、提供限度拟定依据 。 需 对一定批次样品 建议 含近效期样品) 批分析结果进行汇总, 以考察在原定的有效期内 ,药品是否符合修订后质量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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