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许这个问题比较怪,不过作为一个RA,在于QA交流时,确实遇到这样的问题,内部也不太明确。
RA和QA,对于变更的处理是不一致的。
RA主要按国家指南,关心变更的级别、研究要求和申报路径,目的是合规地获得变更的许可。
QA主要按公司内部SOP,关心变更对质量体系的影响和具体实施。而且工厂有一种倾向就是,尽量别折腾,“在质量体系内部处理”,换句话说,马上就变。
想问问各位前辈,这方面大家怎么看呢?到底哪些变更,是RA不用参与的?(我想,总不能说指南不明确的咱们就内部处理吧?)这样的决策又是谁来做?怎么做?
我是RA,我赞同其他几位老师的一个观点,即:与申报资料或批件许可内容没有冲突的,则可以不进行注册申报/备案。
细分又分为临床研究期间的变更和产品上市后变更:
临床研究期间的变更——总的原则是不影响安全性则申办方可以直接实施,但如果与申报资料不符,需要在年报中进行上报;如果评估认为影响安全性,是需要进行补充申请的。
实际操作中,有些变更确实没有让RA参与评估,比如说供应商货号变更,只是变更了货号,物料本身没有发生改变,这个QA按照体系文件自己就通过了。这个每个质量体系的规定不同,我觉得还是有一定灵活性的,作为RA,我年报时回顾看一下,有些变更我年报都不需要提及。
产品上市后变更——上市后变更建议无论变更大小还是都让RA参与评估,至少应该让RA知晓,谨慎管理。当然也并不是所有的变更都需要上报。
我对于这方面有做过一些研究,我认为有以下几种情况供参考:
1、对于一个没有任何申报的工厂,在申报前的任何变更都不涉及RA;
2、对于一个独立的车间独立的生产线,在未申报前也可以考虑不涉及 RA;
3、以上两点以外的所有变更,建议都通过RA,哪怕你觉得不涉及的,也让RA过一下,说明不涉及是最好的;
4、如果在变更分类上有歧义,很简单,从严考虑即可。若是注册认为微小甚至不涉及的变更,QA认为是个中等或者重大变更的,那么就按中等或者重大变更走流程便是,RA在变更中说明情况就好了。
5、最后建议有一个“审批或者备案的变更的跟踪单”,而且关联到产品,定期跟踪,并按照跟踪的情况,进行变更研究后的正式的实施时间安排。
可以参考ICH Q12 中关于 既定条件(Established Conditions, ECs)的概念:“药物开发活动中产生出适当的控制策略,其中的要素被认定
为既定条件。已批准产品的所有 CMC 变更通过公司的药品质量体
系进行管理;ECs 的变更也必须向监管机构报告。在监管系统提供
了基于风险的批准后 CMC 变更报告类别的情况下,MAH 可以基于风险和在进一步药物开发中获得的知识提出 ECs 变更的报告类别。”
“ECs 是确保产品质量所必需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信息。因此,
ECs 的任何变更均需要提交给监管机构。”
非ECs的变更,举例来说如纯化水按2025版药典,检验项目按照通则0681进行了电导率检测并符合标准,那么可取消酸碱度,亚硝酸盐等项目检验,那么这个变更就可以作为质量体系内部变更,不需要RA参与或申报变更。
观点(仅代表个人观点):RA和QA,对于变更的处理是不一致的。不赞同,是一致的,都是合规、科学。RA:通常指的是“Regulatory Affairs”,即法规事务。QA:指的是“Quality Assurance”,即质量保证。在很多传统的生产型中小型药品企业,RA很多也在QA体系下,甚至没有RA,由QA担任。故不存在沟通分类事宜。
RA主要按国家指南,关心变更的级别、研究要求和申报路径,目的是合规地获得变更的许可。不赞同,QA也关注这些点,而且不会比RA少,大家是一致的,甚至整个公司的目的都是一致的,合规的完成变更。
QA主要按公司内部SOP,关心变更对质量体系的影响和具体实施。而且工厂有一种倾向就是,尽量别折腾,“在质量体系内部处理”,换句话说,马上就变。不赞同,什么叫马上就变?什么叫“内部处理”?更像是RA和QA彼此互相不爽,想掐对方。说到合规,平均水平和中位数水平,都是QA更苛刻。
想问问各位前辈,这方面大家怎么看呢?(略过)
到底哪些变更,是RA不用参与的?(看岗位职责,每个公司会有差异,比如有些RA只管上市前,有些管上市后审批类变更,有些就是收集资料走流程等,简单一句话,其实只要有人干活,谁去干活都无所谓。)
(我想,总不能说指南不明确的咱们就内部处理吧?)这样的决策又是谁来做?
(质量负责人(不管是GMP的质量负责人还是研发质量负责人,研发质量负责人规注册BOSS管,那就注册做决策,但是上市后的必需是质量负责人做决策)做决策,质量体系下QA经手的变更,必定会是一整个变更流程,从变更申请、变更评估、变更预批准、跟踪变更的执行、变更效果评估、变更终批准和关闭。在变更评估时,会有变更评估小组,各相关部门人员均会参与,这里面可能会有RA的参与,你可以在此处从RA角度评估有哪些风险,应采取哪些措施,如果QA没让RA参与,QA也会评估法规事务相关内容,至于怎么申报,QA也可以干这活,与省局沟通,QA也可以干,报国家局,QA也可以报,这就看企业的管理了。对于各类变更指导原则大家理解有差异的,企业内部不能确认到底报省局还是国家局的,可以准备好资料,去咨询省局,RA那么想去,我一定会让RA去。)
怎么做?(看各企业大家的岗位职责)。
建议:建议老师可以再看看基本法(药品管理法、GMP、变更管理办法、所从事的产品类型的变更指导原则),可以参考一下下面的内容。
变更:是指对已获准上市化学药品在生产、质控、使用条件等诸多方面提出的涉及来源、方法、控制条件等方面的变化。这些变化可能影响到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见主题词 变更
根据《药品管理法》,不同阶段,不同类型的产品,有不同的变更指导原则,如上市后的上市后药品变更管理办法、临床期间方案变更……、临床试验期间生物制品……具体见主题词变更
GMP第十章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的第四节变更控制,见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
第二百四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变更控制系统,对所有影响产品质量的变更进行评估和管理。需要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变更应当在得到批准后方可实施。
GMP管上市后产品,上市前的是否建立变更控制系统,这根据企业需求,根据临床试验用药品 附录,应建立变更控制系统。
GMP体系下的变更控制系统可能涉及的变更主要如下:处方的变更;生产工艺的变更;原辅料的变更;厂房、设备的变更;公用系统的变更;标签和包装材料的变更;生产环境(场所)的变更;质量标准的变更;检验方法的变更;有效期,复检日期,贮存条件或稳定性方案的变更;计算机系统的变更;产品品种的增加或取消;清洁和消毒方法的变更;其他(比如文件版本)。
根据变更的性质、范围和对产品质量潜在的影响程度以及变更是否影响注册、变更时限等,可以有不同的分类方法,企业可按照法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分类方法。常见的变更分类方式,如重大变更、中等变更、微小变更。企业可以根据变更的性质、范围、对产品质量潜在影响的程度进行评估,如变更申请的内容涉及但不限于下述情况时,应考虑是否为重大变更。例如:潜在影响已建立的关键质量属性;影响或改变关键工艺参数;影响产品注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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