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项 1 – 过渡期后无缓冲克减期 选项 2 – 过渡期后的 5 年或 12 年缓冲克减期
PFAS 的亚组太多,他们担心会出现许多新的亚组,并且由于大量证据表明所有 PFA 变化(除了少数例外)都是后果性的,因此控制风险的方法不充分。 其次 “必要用途”概念并不是实际定义的实施标准,因此需要重新制定REACH法规,不能使用作为避免任何用例主题的限制策略的定义。 对于给药装置和初级包装,有商业上可行的替代品,例如,不含 PFA 的可行替代容器封闭件,包括西林瓶胶塞,用于预充式注射器的柱塞、刚性针头护罩,所有这些都基于几乎化学惰性的热塑性弹性体材料,其不需要涂层的材料。
我们可以做些什么来防止PFAS 的使用和传播? 当在许多情况下存在可行的替代品时,包材中的基于 PFAS 的涂层真的有必要吗? 难道我们不想为消除基于PFAS 的产品对环境造成的后果做出贡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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