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间产品检验方法,是否需要方法学验证?相应法规整理及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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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干了几年的RA,在我的脑海里,一直对“中间产品检测方法,需要做方法学验证,如果同成品方法一致,那么验证可免做”这个概念保持肯定态度,并确定有法规来源,但某一天QC同事提问是否要做验证,我准备拉出法规条例进行回复时,法规发现好像并没有我想的那么“直接”。

于是就有了以下的整理和思考,欢迎各位老师批评指正和补充!

首先在中国2010版GMP中,对中间产品有以下几则条例提到:

  • 第十二条 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六)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必须按照质量标准进行检查和检验,并有记录
  • 第一百三十九条 企业的厂房、设施、设备和检验仪器应当经过确认,应当采用经过验证的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检验方法进行生产、操作和检验,并保持持续的验证状态。←这一条我觉得可以细品一下
  • 【第一百六十四条 物料和成品应当有经批准的现行质量标准;必要时,中间产品或待包装产品也应当有质量标准。】
  • 中国2010版GMP附录-生物制品:【第五十五条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质量标准、相关质控要求对生物制品原辅料、中间产品、原液及成品进行检验。

因此对于中间产品,建立相应的质量标准,是毋庸置疑的,而建立质量标准的数据来源,从科学逻辑上应当准确且可溯源(我的理解)。

然后在23版GMP指南中(虽然是指南,不是GMP条例),质量管理体系一册中,page101

  • 中间产品的检测(用经验证/确认的检测方法,检查中间产品是否达到既定的质量标准)

另一思考的角度是,在产品获批时,国家局会发批件及产品的制检规程,其中应要载明中间产品的检定,即根据CDE发布的2021.07.15《生物制品生产工艺、质量标准通用格式和撰写指南》

  • (5)按照《中国药典》要求,建议原液及其他中间产物的检定,统一列入“3、检定”项的对应栏目,具体描述为“按×××项进行”。

 所以出于一个需要被固定下来,并且检测结果可能会影响到后续工艺操作,或者产品质量的检验方法,应当是需要进行方法学验证的。

当然,根据中国药典凡例【二十一、本版药典品种正文收载的所有品种,均应按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采用药典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时,应对方法的适用性进行确认。如采用其他方法,应进行方法学验证,并与规定的方法比对,根据试验结果选择使用,但应以本版药典规定的方法为准。】,药典方法应该也是做确认即可

铅笔小旧 2023-09-06 13:13

关于“中间产品检测方法,需要做方法学验证,如果同成品方法一致,那么验证可免做”这个概念,我的理解是,方法和验证的内容一致,中间产品的方法学实验可以共用成品方法学的内容,如果严谨一点,甚至可以注明该验证就适用于成品及中间体,共用一套验证报告。

不要说成是免做这样,是否就更合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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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雯丶 回复 铅笔小旧 2023-09-12 09:15

老师好,感谢您的回复,确实您的意见是对的,我的表述不准,应当为“中间产品检测方法,需要做方法学验证,如果同成品方法一致,那么可共用成品方法学验证报告”,并非“免做”,而是已经做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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