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拟将药物临床试验相关常见概念进行汇总。输出既是为了创造价值,又是为了自己复习巩固。如有描述不当之处,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ood
Clinical Practice, GCP)是对人体临床试验的设计、实施、记录及报告的国际伦理科学质量管理标准。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发展,分别经历了三个阶段。1964年医生们在第18届世界医学协会大会上撰写的《赫尔辛基宣言》是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雏形。后续整个世界经历了一系列药害事件,到20世纪70年代,各国已十分重视药品上市前的临床试验。因此各国均先后制定和颁布了其各自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虽然这些规范在原则上是一致的,但具体细节却不尽相同。20世纪90年代,WHO颁布了(WHO药物临床试验规范指导原则)。同时,欧盟,美国及日本药物管理局组成了人用药物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议(ICH是英语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Harmonization Of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Registration Of
Pharmaceuticals For Human Use),并于1996年5月颁布了ICH GCP。
目前中国实行的是中国独有的中国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1998年颁布了《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截至2022年,目前中国实行的是2020年版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赫尔辛基宣言》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纳粹分子借用科学实验之名,用人体实验杀死了600万犹太人、战俘及其他无辜者,这些人被纳粹统称为"没有价值的生命"。主持这次惨无人道实验的,除纳粹党官员外,还有许多医学教授和高级专家。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在德国纽伦堡组织了国际军事法庭审判纳粹战犯,过程中形成了《纽伦堡法典》,作为国际上进行人体实验的行为规范。《纽伦堡法典》后被《赫尔辛基宣言》(Declaration
of Helsinki)取代。
《赫尔辛基宣言》是医生们在1964年第18届世界医学协会大会上撰写的。《赫尔辛基宣言》确定了医生们应该在药物研究中为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安全及健康应尽的责任。截至2022年,该宣言已被补充修订了七次,现行版本是2013年版。
新版本较老版本有三个重大进展:
进展一,进一步加强对受试者的保护工作。
其主要体现在两个重点:第一是从研究设计的源头管控,保证受试者利益。
例如《宣言》指出,“医学研究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产生新的知识,但此目的却不能凌驾于受试者个体的利益与权利之上”;“每个涉及人类受试者的研究项目的设计和操作都必须在研究方案中不 但要有详细的描述,还要有详尽的解释。研究方案要包括与方案相关的伦理思考的表述,要能表明研究方案如何体现宣言中的原则,还要包括有关资金来源、申办方、隶属机构、潜在利益冲突、对受试者的诱导以及对因参与研究所造成的伤害所提供的治疗和/或补偿条款等内容。
安慰剂在临床研究的使用中一直是一个在伦理上争议非常大的话题。由于安慰剂并不包含有效治疗成分,在一定程度上使用安慰剂的受试者相当于并未施加有效治疗措施。若某种疾病存在某种有效干预措施,对于试验组的患者使用有效药物对于安慰剂组患者,不采取有效治疗措施,在伦理上会引发有失公平的质疑。对于此,新版《宣言》认为在缺乏有效干预措施、安慰剂、无干预措施的处理对于确定一种干预措施的有效性与安全性是必要的,且以上做法不会对患者因未接受最佳干预措施而遭受额外的、严重的或不可逆的风险,这种行为是被允许的,且对这种选择必须谨慎,避免滥用。
新版宣言还对试验后安排做出了规定。新版宣言要求试验方案须增加“试验后适当安排”的内容。此要求的目的是防止临床试验出现虎头蛇尾的情况。防止受试者在临床验结束之后,出现无人管的事件发生。
首先新版宣言对受试者的知情能力进行了再定义,从“有无行为能力的个体”(competent/no
competent individuals)发展为“有无获取被告知信息能力的个体”(individuals
capable/incapable of giving informed consent)。
新版宣言还加强了弱势群体的知情工作。新版宣言指出,仅当研究是出于弱势群体的健康需求,或卫生工作需要,同时又无法在同时又无法在非弱势人群中开展时。涉及这些弱势人群的医学研究才是正当的。
进展二,对研究医生的管理进一步规范。
这种规范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第一是精确了研究医生的定义。由“physicians
who participate in a research study”改为“physicians
who are involved in a research study”。第二是拓展了研究医生的职责。新版宣言要求,医生们除了要促进和保护受试者的健康,还要负责对患者福祉与权益的保护。第三是提高了对研究医生医学伦理知识的要求。
进展三,新版宣言对伦理委员会的定位、资质和职责有了更加清晰的规定。
除上述三个重大进展外,新版宣言还更加重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例如新版宣言第 11 段要求,医学研究应以最小化对环境的可能伤害的方式来进行。
伦理委员会(Ethical
Committee, EC)是一个由医学科学专业人员及非医学非科学人员共同组成的团队。其职责是对临床试验方案、研究者资质、研究机构设备和人员、以及获得受试者签署的知情同意书的方法和资料进行审阅、批准或提出建议。目的是确保参加临床试验的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受到保护。在美国伦理委员会被称为机构审查委员会(Institution
Review Board, IRB)。
在开展临床试验之前,必须经过伦理委员会的审查,获得伦理委员会的批准。
中国GCP指出,应向伦理委员会递交的资料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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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试验方案和方案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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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同意书及其更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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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试者招募方式、入选程序以及其他提供给受试者的书面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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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者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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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的安全性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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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试者补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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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者资格证明
根据中国卫健委在2019年发布的《涉及人的临床研究伦理审查委员会建设指南》, 伦理委员会成员应包括医药领域和研究方法学、伦理学、法学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其中一名应不属于本机构委员人数不少于7人。
申办者委派的临床试验项目负责人,在启动临床试验之前,应到临床试验机构了解机构是否设有伦理委员会,了解伦理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如拟开展临床试验为多中心临床试验,则需确认协作单位是否接受牵头单位伦理委员会的决议。或者是否需要在协作单位重新获得伦理委员会的批准。临床监察员应在伦理委员会会议开始前协助研究者准备好需呈报给伦理委员会的文件。伦理委员会会议结束后,临床监察员应及时沟通了解审评结果,获得书面批准函或根据伦理委员会的反馈及时反应。
伦理委员会的审查结果包括:同意;必要的修改后同意;不同意;终止或者暂停已同意的研究。审查意见应当说明要求修改的内容,或者否定的理由。
伦理委员会一般不以盈利为目的,但是为了维持其正常运营伦理委员会,可以适当收费,但是因公开其收费标准。
研究者
一项临床试验中的研究者(Clinical
Trial Investigator)可分为主要研究者(Principal Investigator)和协作研究者(Sub-Investigator)。主要研究者应全面负责一项临床试验的质量及受试者的安全和权益。在多中心临床试验中,每个临床试验中心都应有一位研究者负责该中心的研究,因此需要身板放指定一位研究者扶着整体研究进度,协调各个中心。在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中,该试验者叫做试验协调者(Coordinator
or National Coordinator)。
协作研究者在临床试验中完成具体的实施工作。通常主要研究者会指定协作研究者,完成和执行一些与临床试验相关的特定任务。比如获得受试者知情同意书进行治疗评估,填写CFR等。协作研究者与主要研究者同样应提供个人简历,并在研究人员表格上登记。
参考文献:
1. http://yxllx.xjtu.edu.cn/__local/F/BD/08/2E573B2D7D5B96CC6AAF8A25912_378131F2_2FDA09.pdf?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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